省编委转发《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》
2017年5月3日,中央编委以中编发〔2017〕1号文件印发了《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核查办法》)。《核查办法》共有五章二十四条,明确了机构编制核查的目的、范围、主要内容、组织实施、成果运用、监督检查等,内容规定具体详实,要求每5年开展一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工作,由各级编委负责,各级编办牵头,会同同级组织、财政、人社等部门组织实施。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前,中央编办将会同中央组织部、财政部、人社部制定印发全国机构编制核查通知、核查方案、核查指标和验收标准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委文件精神,省编办第6次室务会会议专题学习研究《核查办法》,经省长、省编委主任唐仁健同志同意,《核查办法》以省编委文件向各地各部门转发。